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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力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作者:    更新时间:2008-10-8 10:17:57

  据新华社北京 10月6日电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月6日对重组后的3个基础电信运营商下发通知,要求从10月1日起,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严防电信重组和新一轮网络建设启动时出现重复建设。

  重组后的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将从处罚和业绩考核中确保这一通知有效实施。

  通知具体要求包括:第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机构同意。

  第二,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第三,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第四,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据介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或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部门对违反以上原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因此被撤、免职人员,3年内不得任用。

  同时,对基础电信企业新建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建情况以及已有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享情况实施监督考核。由国务院国资委逐步建立考核目标,将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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